威海市公费医学生就业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13 09: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优秀基层卫生人才,做好接受医学生公费教育(以下简称公费医学生)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按照《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接受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并定向就业为威海市的公费医学生。

二、工作职责

(一)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统筹做好公费医学生需求计划审核、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工作。

2.做好公费医学生《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的签订、中止、终止、解除及存档工作。

3.做好培养期内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相同本科医学专业的公费医学生的补充协议签订工作。

4.配合高校做好公费医学生在培养期内的协同培养、跟踪考察、教育实习及教育升学等管理工作。

5.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各区市公费医学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考试选聘。

6.做好公费医学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和规定服务期内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7.按照《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和公费医学生签署的协议书、补充协议规定的内容,做好违约公费医学生退还公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的收缴、上缴。

8.做好公费医学生政策及典型事例宣传工作,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妥善安排好公费医学生岗位。

(二)中共威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指导各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做好公费医学生需求计划申报工作。

2.指导各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做好公费医学生的编制保障等工作。

(三)威海市财政局

1.做好公费医学生相关保障经费管理工作。

2.做好违约公费医学生退还公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的管理使用。

(四)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要求,组织各区市与公费医学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考试选聘。

2.指导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公费医学生入职手续办理工作,对规定服务期内的公费医学生在同一县域内的流动进行备案管理。

(五)各区市卫生健康、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市级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三、考试选聘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要求和备案的公费医学生公开招聘方案,组织实施考试选聘工作。

(一)公布考试选聘公告和岗位计划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区市申报的岗位计划和条件要求,结合当年公费医学生毕业人数、专业,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各区市公费医学生就业计划,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制定年度公费医学生毕业选岗工作方案,发布公费医学生岗位考试选聘简章。到实行人员编制控制总量的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公费医学生,按照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

(二)考试选聘

公费医学生凭入学当年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身份证、准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到并参加考试。考试选聘由市卫生健康委依据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1.岗位分配考试。岗位分配考试采取笔试或面试方式进行,以专业分类组织待分配的公费医学生进行考试。报考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相同本科医学专业的公费医学生一并参加岗位分配考试和选岗分配,待后续学习阶段结束后,由所在区市组织报到。未参加岗位分配考试的公费医学生考试成绩视为0分。

2.区市宣讲。进行定向就业区市选择前,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可进行介绍宣讲,有签订补充协议的公费医学生,须提前告知。

3.选岗。公费医学生按专业、学历分类和岗位分配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选岗顺序,选择定向就业区市,每人只有一次选岗机会。岗位分配考试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大学期间优秀毕业生等级、三好学生等级、高考成绩全省排名先后确定选岗先后顺序。未参加统一选岗的公费医学生可在统一选岗结束后提交意向就业区市,按以上选岗顺序确定定向就业区市,未提交意向就业区市的公费医学生应服从统一调剂。选定岗位后不服从分配的、不服从岗位调剂的,均视为违约,按《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和公费医学生签署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相关材料规定的违约情形处理。

4.定岗。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前确定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计划,按照专业和学历分类,原则上采用岗位分配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公费医学生自行选择确定分配的工作岗位。公费医学生不得选择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应回避情形的岗位。

(三)考察体检

选岗结束后,确定就业区市的公费医学生名单在威海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布并进入考察、体检阶段。按照“谁用人、谁考察”的原则,考察、体检工作由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

1.考察。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定向岗位的要求,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将公费医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纳入考察内容。被考察对象在考试选聘期间的表现,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公费医学生如经考察不合格或发现在考试选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事业单位人事招聘规定的行为,在考察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组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不予聘用且视为违约;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考察参考国家、省有关公务员录用考察的规定执行,国家对招聘岗位考察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规定,严格审核被考察对象档案,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问题未查清、未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公费医学生应于毕业前取得岗位需要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否则按照《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和公费医学生签署的协议书、补充协议规定处理。

2.体检。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费用由公费医学生负担,公费医学生为农村特困大学生、城市低保人员和残疾人的,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所有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主检医师认为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做出判断的,公费医学生要服从主检医师的安排,做进一步检查。公费医学生或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当日当场复检项目除外)有异议的,均可在收到体检结论7日内,向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该机关组织复检,复检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项目由复检医疗机构确定,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一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公费医学生没有征得体检组织部门同意,不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或复检,不服从主检医师体检安排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取消聘用资格且视为违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的,须在终止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体检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四)公示聘用

公费医学生经体检、考察均合格,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各区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各区市组织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试用期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照违约处理。

四、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和公费医学生签署的协议书、补充协议等规定处理。

(二)本办法由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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