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威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4 16: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威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威卫发〔2024〕12号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国家级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威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威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

各区市、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威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目  录

第一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者不符合制水设备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的 

第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的 

第三条  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第四条  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消毒产品的 

第五条  未按照规定更换水处理材料的 

第六条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 

第七条 未及时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信息的 

第八条 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档案内容不全的 

第九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履行禁烟职责的处罚的 


第一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者不符合制水设备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者不符合制水设备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轻微】

(1)违法情形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者不符合制水设备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的,超标在1倍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

A.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者不符合制水设备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的,超标在1倍以上的;

B.菌落总数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者不符合制水设备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

(2)处罚标准

处以10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情形

A.毒理学指标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者不符合制水设备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的;

B.除菌落总数外的其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者不符合制水设备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的。

(2)处罚标准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

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2)处罚标准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的

(一)法律依据

《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的;”

(二)裁量标准

【轻微】

(1)违法情形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设备安装后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超过期限一个月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违法情形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设备安装后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超过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设备安装后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超过期限六个月以上。

(2)处罚标准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经责令整改后逾期不改;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3000元的罚款。

第三条  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二)裁量标准

【轻微】

(1)违法情形

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索证索票完整,且供水水质符合卫生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事前未索证索票并查验涉水产品是否与批件一致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系擅自改装设备造成设备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的。

(2)处罚标准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3000元的罚款。

第四条  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消毒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

《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消毒产品的;”

(二)裁量标准

【轻微】

(1)违法情形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消毒产品,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违法情形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消毒产品,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消毒产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消毒产品,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3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未按照规定更换水处理材料的

(一)法律依据

《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更换水处理材料;”

(二)裁量标准

【轻微】

(1)违法情形

超过应更换期限一个月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违法情形

超过应更换期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

超过更换期限三个月以上。

(2)处罚标准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应更换期限未更换水处理材料的,经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3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

(一)法律依据

《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轻微】

(1)违法情形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1-2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2)处罚标准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违法情形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3-4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2)处罚标准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5名以上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2)处罚标准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

安排患有碍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2)处罚标准

处1000元罚款。

第七条 未及时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信息的

(一)法律依据

《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信息的;”

(二)裁量标准

【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及时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信息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及时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信息的,受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仍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档案内容不全的

(一)法律依据

《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档案内容不全的。”

(二)裁量标准

【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档案内容不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档案内容不全的,受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仍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

(一)法律依据

《威海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一般】

(1)违法情形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经劝阻,未立即终止吸烟行为,经再次劝阻后终止吸烟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10元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从劝阻,拒不改正仍实施吸烟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20元罚款。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履行禁烟职责的

一、法律依据

《威海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违反以下一项规定的: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二)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醒目、清晰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投诉举报电话;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或者停止使用烟草制品;不熄灭或者不停止使用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处罚标准

处500元罚款。

【一般1】

(1)违法情形

发现违反上述其中两项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一般2】

(1)违法情形

发现违反上述其中三项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

【一般3】

(1)违法情形

发现违反上述其中四项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经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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